义务劳动活动总结(收集3篇)

时间:2024-09-22 来源: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范文篇1

【摘要】

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理论对于正确理解当今的服务性产业理论以及构建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产业理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马克思在其生产劳动理论中指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和非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前者是后者的简称。这里的生产的含义是指再生产,即不断补偿所消费的价值。马克思完整的生产劳动概念实际上有三个范畴:(1)生产劳动一般;(2)简单商品生产劳动;(3)资本主义生产劳动。

1.第三产业与服务业的提出与划分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内容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非物质生产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开始上升。作为这一经济现象的理论反映,新西兰经济学家费希尔1935年在《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最早提出了“三次产业”理论。其要点是根据世界经济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次序,依次将产业分为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和第三次产业。后来澳大利亚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在1940年在《经济进步的条件》一书中,将三次产业的理论作了进一步系统化,全面区分了国民经济结构的三大部门。从5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经济学界和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统计部门,普遍接受和采用了三次产业分类法。随后,在联合国的经济统计中也开始采用。科林?克拉克后来用“服务性产业”替代了“第三次产业”这一概念。因此,在西方经济学中,第三次产业和服务性产业就内容而言大致是一回事。

美国的经济学家拉斯莫教授在1966年第一次对有形实体商品和无形服务商品做了区分,从而对服务经济学或服务营销学做了开创性的工作。但是,现在我们都知道这是完全不符合经济学说史的事实的。1857-1859年间,马克思这样写道:“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他后来(1862年)又更精练地表达:“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的。”他还说:“这帮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或享乐并不是无代价的。为了得到这些东西,他们把自己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别人,这些服务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几点:(1)是一种商品,这点和具有物质形态的有形商品完全一样,都具有商品两因素。(2)服务的特性是它提供给人们的使用价值是一种活动。正是这种特性使它获得了“服务”这个有别于其它商品的名称。服务和其它如钟表等有形商品的差别仅仅表现在形式上,它们的实质没有任何不同。(3)服务具有交换价值,因而也就具有价值。不过这里不是说有价值就一定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因为有些服务仅仅能够交换回一个等价而没有价值增殖。商品的两因素只是使商品交换成为了可能,但并不一定可以带来增殖。(4)既然是使用价值,那么,它当然也是社会财富的构成部分。

因此,在马克思的服务概念中,服务是否为一种生产劳动,不是一个全称判断。而是说有的服务劳动受资本雇佣能够创造剩余价值,是生产劳动;而另一些服务劳动则只是作为收入的单纯消费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因而不是生产劳动。区分何种服务是生产劳动的标准,和其它别的劳动没有任何不同,那就是看这种服务最终是否为了货币所有者获取价值增殖的目的而购买。我们在上面讲过,马克思将一切劳动过程的产品分为两种存在形式,服务作为一种劳动活动的产品自然也不例外。除此以外,马克思的服务概念还有两对范畴:纯粹服务和非纯粹服务、单纯服务和非单纯服务。这里要强调的是,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角度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的角度,而不是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的。这是理解如何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关键。非单纯服务:指服务活动被购买后,货币所有者在得到该服务活动提供的使用价值后,不是自己消费,而是在市场上出售,交换后不但补偿了购买该活动所耗费的费用,而且还能够产生价值增殖,那么这就是非单纯服务。比如同样是厨师,如果他被某人雇佣到其饭店做师傅,这个厨师的劳动活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不是被货币所有者自己消费,而是用来交换,结果不但补偿了雇佣厨师的费用,而且还获得了利润或剩余价值。那么这个厨师提供的服务就是就是非单纯服务了。马克思自己还举例说:“像鸟一样唱歌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假如她为了货币而出售自己的歌唱,她就因此而成为雇佣劳动者或商品交易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直接生产资本。给别人上课的教师不是生产劳动者。但是,如果一个教师同其他人一起作为雇佣劳动者被聘入一个学院,用自己的劳动来为贩卖知识的学院所有者增殖货币,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这里的歌女和教师也都是非单纯服务了。因此,非单纯服务实际上也就是生产劳动。

作为服务劳动中重要内容的科研劳动是否成为生产劳动,并不是要看科研活动本身是否重要,是否成为了所谓的“第一生产力”,而是要看科研劳动是否为资本所雇佣为资本所有者创造出剩余价值。这点和其它劳动没有任何不同。如果科学家不能使自己的劳动能力或自己的劳动成果通过市场交换出去的话,那么这个科学家的劳动能力或劳动成果就根本不能被证明是为社会所需要的,也就更不存在任何其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这类的问题。束之高阁的科研成果,连成为使用价值都不行,更别说价值了。因此,问科研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这个问题,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根本不懂问题的实质。生产劳动的定义根本“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来的,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从而这个问题的实质和这个具体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完全无关。

2.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科学性的影响

无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还西方经济学中,对国民收入的核算都是测量其理论体系内在合理性的重要标志。有学者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这个问题(国民收入核算――引者)与所有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都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国民收入问题本身就包容或概括了全部经济问题。”因此,由于基础理论的缺陷导致在对经济宏观总量指标核算陷入困境的现象,在经济学说史也时有发生。以下仅举出两个例子来说明核算国民收入这一总量指标时,由于对生产劳动理论的曲解所造成的混乱。

(1)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在国民收入核算上的问题

我国以前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简称MPS)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MPS设计时最大的特点是前苏联的理论家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因此,MPS的国民收入核算时只统计物质产品而不统计非物质产品。据说这是根据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得出的结论。不过现在我们都知道这是对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曲解罢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民收入指一国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两大部类新创造的价值总和,即V+M。其中M是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总和。就纯经济理论而言,当然有M=∑m(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之和)。但是在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中,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M就会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充分平均,那么,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M也就会被既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生产关系(自然包括由此决定的法权关系)自动地在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内分解成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不同部分。这个时候,∑m已经表现为一个被社会系统充分平均后的量,如果仅仅统计∑m,就只会有∑m<M,从而∑m已经不足以反映M真实的量。而∑m和M之间的差额已经被社会自动分解为非生产部门的各种收入。因此,从全社会来看,被社会系统充分平均后有如下关系:M=所有生产部门利润之和+所有非生产部门收入之和其中,所有非生产部门自然包括政府、纯商业流通、金融等等部门。一切由于社会缺陷所造成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门,都理应得到分割剩余价值的权力。这些部门所造成的费用都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所以,从全社会来看,要统计国民收入就必须统计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的收入总和,而不是仅仅在生产部门内进行统计。因此“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末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实际上,以上分析所表明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国民收入在最终统计的意义上,只反映社会总剩余价值的最终构成,而不反映剩余价值的最终来源。可见,前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不仅在生产性的问题上曲解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在最终统计上也关键性地漏掉了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在社会各部门充分平均的理论。因此,MPS只能是一个缺乏任何理论基础(除了前苏联自己的僵化马克思主义以外)的谬误大全。在国民收入的问题上,西方经济学也认为“NI代表的是劳动、资本和土地所获得的全部生产要素收入”“国民收入等于工资、利润、租金和利息的总和”。尽管这个结论是从庸俗的生产要素论得出的,但从结果来看,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并没有什么不同。可以这么说,西方经济学从错误的前提幸运地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2)国民帐户体系(SNA)在国民收入核算上的问题

我们知道在西方经济学中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净值NNP和国民收入NI具有以下关系:GNP=NNP+折旧;NNP=NI+间接税。如果说,在国民收入的最终构成上,西方经济学得出了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样正确的结论,而其理论基础生产要素论幸运地并没有造成混乱的话,那么,在说明GNP、NNP和NI之间的关系上,生产要素论就立刻显示出了其内在的缺陷。首先是折旧。在计算GNP这个反映社会生产增加值的总量指标时,折旧这项与增加值没有任何关系的指标,在没有任何理论基础和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被人为地加了进来。连萨缪尔森也感到这里进行了重复计算,却说不清楚为什么。实际上在西方经济学中,对于统计GNP为什么要加入折旧这个问题不是避而不谈就是含混其词。由于这个问题更多地涉及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而较少地涉及生产劳动理论,因此,我们对这个问题从略。其次是间接税。撇开阶级性不谈,我们知道国家是由于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的复杂程度而产生的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制性社会组织。国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带有强制性。但是国家提供这种服务并不因为其强制性而变的没有任何代价,而是同样存在着生产费用,各种公务人员同样要付出各种体力或脑力的劳动,这里体现的是国家提供的服务与社会生产者为购买这种服务所产生的一种交换关系。尽管国家政务劳动并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但是,税收却正是政府提供诸如维护社会次序、保卫国民安全、弥补市场缺陷等等服务所应得到的等价报酬或收入。因此,无论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其本质都是国家提供服务所应得到的报酬,而并不是社会生产者直接无偿转移给政府的一种特殊收入。间接税在这里只不过表明,本该由生产者支付给国家的一部分报酬,被转嫁给了消费者。但是,这对国家所得到的收入的量而言并无任何区别。所以:NNP=NI+间接税。这个关系式中包涵着重复计算的因素。国家因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已经通过国家公务员工资等各种形式计入了国民收入,其中自然包括社会生产者以间接税支付的部分,如果此时再度以间接税的形式加入,明显是重复计算。西方经济学中,GNP、NNP、NI是三个不同的总量指标,但是这三个指标的不同是由于基础理论的缺陷而人为造成的混乱。

尽管马克思在阐述政治经济学原理时,没有把非物质生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是他还是在其它经济学手稿中,对服务性产业及其产品的使用价值、生产与消费的特点、发展的规模及趋势等,作了原则性阐述。在服务性产业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还微不足道时,就已敏锐地预测物质生产向非物质生产转移的趋势。

参考文献:

[1]段进朋.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A].中国《资本论》研究会第十二次学术研讨会暨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集[C],2004

[2]蔡菲.劳动过程理论评述[A].2011年贵州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1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范文篇2

[关键词]离婚家务劳动经济帮助

[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0-0011-01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关于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其存在的现实性应该说是毋庸置疑的,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关于此项救济制度的讨论与研究也非常多,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基础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务劳动分工的存在

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及家庭观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很多家庭分工也并不是很明显,但是由于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一方对于家务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城市中普遍的双薪家庭中,双方对家务的投入也不可能完全对等,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及经济落后的地区,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获得家庭收入,而另一方将全部或大部分时间投入于家事劳动的家庭分工模式普遍存在。

(二)家务劳动价值需要认可

首先,家务劳动是每个家庭都必不可少的,虽然家务劳动不能直接产生市场化的商品价值,但是并不能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属性。其次,家务劳动如果由一方全部或者大部分承担,可以为另一方制造条件以尽可能多的为家庭创造财富,该方必然不需要多分心家务劳动而创造的相对财富亦可以视为包含了承担家务劳动义务方的贡献与付出,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

(三)公平原则于婚姻中的体现

结婚系男女为将来永久共同生活所订立的契约,其因结婚而生的关系称为婚姻。婚姻系男女间精神与心灵的结合。对外体现于共同生活。如上所说,在一个婚姻关系中,双方对将来很久的共同生活是有一个期待性的,彼此间的信赖是婚姻关系得以存续的根本,基于此夫妻双方才会对这个家庭付出义务。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理论创新

(一)离婚经济补偿之婚姻利益论

婚姻利益,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其配偶身份,而享有的配偶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之总和。其中,配偶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配偶财产利益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质利益。婚姻利益除缔结婚姻后通过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责任与承诺可享有的现实利益外,还蕴含着丰富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他们共同构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劳动价值论

婚姻双方为家庭成员提供物质和精神服务,满足家庭成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因此创造了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性别不平等、分工不同、家务劳动分配严重不平均的情形下,家务劳动亦具有交换价值和经济价值。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是指家务劳动价值与职业劳动价值的交换价值;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是指付出家务劳动配偶一方对配偶他方从事职业劳动,创造经济效益的一种间接贡献,即经济价值。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大多数家庭采取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这个前提下,似乎婚姻法的相关条文并不可以被直接援引,那么实际中发生的一方对家事劳动付出义务较多的情况下,该方是否仍然可以以此作出请求并得到补偿呢?以此为引,关于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如何认定一方对家务付出义务较多

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大难点便是事实的认定,夫妻间的矛盾纠纷毕竟是双方的家事,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许多情况是无法找到直接证据给以证明的,比如夫妻间的感情破裂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当然也包括对一方付出家务较多的认定。家务劳动作为家庭活动的一部分,其具体情况只有家庭成员最为清楚,在法院认定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因为家庭活动是需要一定的开支的,同时家事劳动一般来说总是配偶一方或双方亲力亲为的,故在评价双方对家务劳动负担义务多少时,应当从物质投入及精神投入两方面对比考察。在经济投入方面,应当考察双方的投入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明显较多,其次,应当考虑对家庭的经济投入占投入人收入的比例,投入人是否将收入主要投入了家庭活动。

(二)如何确定补偿数额

夫妻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尽较多义务的一种价值化体现,因此,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适用的标准只能是付出义务的多少,家务劳动的付出,由付出家务劳动的时间和家务劳动的复杂程度决定,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应与家务劳动的劳动量成正比。

由此,在确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时,一方面可以将家务劳动的劳动量价值化,比如转化为从事相同时长,相同类别的劳动在市场应获取的价值,同时加上相对方因少付出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一个数额。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家庭付出的不仅仅是体力上的支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付出,由于精神上的付出无法估计价值,该部分的数额可以根据双方具体的财产状况及经济能力,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与劳动保障标准,酌情确定。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范文篇3

众包特殊性的理论诠释

1.众包悬赏定价诠释

众包悬赏是在众包任务中,发包方为众包任务悬赏定价,中标者完成众包任务并获得悬赏金的过程。众包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众包活动中缺乏任务定价标准,众包悬赏金经常被认为低于市场价格。众包源于企业节约生产或运营成本的目的,通过众包完成企业项目的成本低于企业自己生产的经营成本或者低于外包给企业之外专业机构的成本。在多数情况下,众包中悬赏金低价是企业采取众包策略的一个重要原因。表面上看,诸多众包活动中悬赏金低于市场价格违背了经济规律。因此,透视并找出众包特殊性的理论依据,对深入了解众包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1)价格理论。在经济学中,价值所表示的主要是商品的生产费用或劳动成本,其大小用商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时所耗费的货币量来衡量。众包中的商品指的是接包方完成众包任务的结果(一般是智力成果);发包方所定的悬赏金是中标者完成众包任务的劳动凝结以及中介参与完成众包任务所付出的管理劳动凝结的货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价格。在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价格是价值的货币体现。价格决定于需求和供给,当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上涨;反之,价格下降。众包模式下悬赏价格体现了经济学中的价格原理。第一,当众包任务为一般文案策划、Logo设计、网站建设等一般脑力劳动时,众包悬赏金经常低于完成任务的实际价值。此种情况下,每项众包活动一般有多人参与,但最终中标的只有少数人。如果把每项众包任务当成是需求,参加众包的人当成是对需求的供给,那么需求和市场供给是一对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大于需求,体现商品交换价值的价格低于众包所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悬赏金低价情况经常出现。第二,当众包任务知识技术含量较高时,众包悬赏价格往往符合所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例如,众包创新中心(Innocentive)集中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专家帮助企业解决科技创新等问题,这类众包悬赏金往往较高。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每项众包任务需求也可能对应几个完成众包任务的供给,但是完成此类众包任务的供给明显比完成一般众包任务的供给要少很多,完成此类众包任务要求有较高知识科技含量的劳动凝结,而具备此类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不多。在某种条件下,众包任务虽然,但由于任务需要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才能完成,有时会出现众包任务找不到完成任务的人的情况,这时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就是需求大于供给,悬赏金的价格甚至会高于完成任务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

(2)价值论。价值论不只局限于经济学中的价值论,经济学中的价值论探讨的是经济学中的价值本质和规律运动;而价值论有着向多学科、跨学科发展的趋势。广义价值论探讨的是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意义(即价值),是关于社会事物之间价值关系的运动与变化规律的科学,探讨的问题是某事值不值得。从广义价值论看,众包悬赏金低于完成众包任务的价值具有一定合理性。广义价值论下,价值不只体现为货币形式,还体现为情感等非货币形式。从参与众包的动机来看,众包不只为获得体现价值的货币(金钱),众包还使参与众包个人获得心理满足等非货币价值。大众参与众包的动机有金钱和非金钱动机[5],即满足心理需求、获得名誉、获得积分、娱乐、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等。众包任务与中标者劳动付出完成众包任务的交换价值不仅体现为货币,还有心理满足等价值,即中标者完成众包任务所需的劳动体现为货币价格和心理满足等非货币价值,所以众包悬赏金只是体现众包任务所付出劳动的货币价值,此价值应该低于众包所付出劳动总价值。按公式表示为V总=V货币+V非货币;V货币<V总(V总为完成众包任务付出劳动的总价值;V货币为完成众包任务所付出的劳动用货币表现的价值,包括中标者和中介机构所付出劳动的货币表现的价值;V非货币为完成众包任务所付出的劳动用非货币表现的价值)。从经济学中的价格原理和广义价值论可以看出,众包悬赏金经常以低价出现的现象符合经济学价格原理和广义价值论,具有一定理论合理性并继续存在和发展。现实生活所提及的众包悬赏金低,具有不合理性往往指的是众包悬赏金低于把任务外包给专业机构的价格,而非针对深入挖掘悬赏金低价现象的理论基础而得出的结论。

2.众包悬赏金分配制度诠释

目前分配制度有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需分配。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公平正义,既要防止平均主义,也要防止过分悬殊。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付出的多少来决定获得财富的多少。有部分学者认为,众包商业模式为普通大众提供更公平的就业机会,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参加众包活动,摒弃了以往按资本分配社会财富等不合理的财富分配制度,实现了按劳分配[6]。但是,众包商业模式并未能真正做到按劳分配、避免悬殊、体现公平。众包活动中,分配财富为悬赏金,其中悬赏金一部分为中介机构所有,另一部分为中标者所有。在无信用问题情况下,中介机构能够顺利地获得悬赏金的部分,而诸多接包方在完成众包任务时都付出了劳动,但只有中标者才能获得悬赏金。在此过程中,中介机构按劳取酬,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对于参与众包活动的劳动者,他们有更公平的机会获得工作,但付出劳动后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获得悬赏金的部分,这种分配方式违背了按劳分配的财富分配方式,也挫伤了大部分众包参与者的劳动积极性,显失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现象在众包商业模式出现之前已经存在。例如外包,外包是把企业一些非核心业务包给企业之外的专业机构的做法。在外包过程中,企业选定接包方,此过程也是一对多的关系。诸多投标者为了中标都付出了劳动,但最终只有中标者实现交易,获得报酬。在此类情况下,财富分配制度不是遵循按劳分配,而是按交易最终形成来分配社会财富。众包下的这种分配方式确实挫伤了劳动者参与众包的积极性,但也相对适应众包商业模式。参与众包者很多是业余爱好者,他们要么把众包任务当成兼职工作,要么把它视为休闲娱乐活动,也就是说众包的悬赏金一般不会成为众包参与者主要的经济来源,所以显失公平的悬赏金分配制度虽然有失公平,某种程度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但一般不会因为收入不稳定而构成对众包参与者的生存威胁。#p#分页标题#e#

3.众包用人制度诠释

企业采取众包的动机是节约用人成本,由此作为节约公司运营成本的途径之一。众包模式下,公司短期利用了公司以外的大众资源,而只对中标参与者偿以部分悬赏金,做到了用人不养。另外,很多情况下参与众包的劳动者是用户或者消费者,众包的结果一般较能与市场对接,企业也因此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从另一个层面节约了公司成本。众包活动参与者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企业的被雇佣者,又经常是消费者。众包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众包参与者与企业是雇佣关系,只有那些中标的参与者才与企业产生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那些参加了众包活动并付出劳动却没有中标的参与者并没有和企业产生雇佣关系。即使是那些中标的参与者也只是企业短期的非固定的被雇佣者,企业和被雇佣者因为众包任务联系起来,众包任务终止,雇佣关系也随即消失。中标参与者在众包活动中只获得全部或部分悬赏金,雇佣企业也并不为他们的其他福利负责。众包下的用人而不养人的特殊性,一方面使企业节约了运作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使参与众包者失去社会保障。众包下用人不养的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众包活动是为了休闲娱乐或获得精神满足的劳动者而言基本不产生负面作用,但却挫伤了那些参与众包活动是为了维持生计、获得社会福利保障的人的劳动积极性。众包模式的产生主流源于企业被节约运营成本驱动,而参与众包者一般也为业余爱好者,他们为兴趣爱好而驱动,这是众包模式得以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重要原因。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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